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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的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

爆炸危险场所的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

1 连续监督

1.1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对于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的产品应符合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安全使用特定条件。

1.2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1.3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1.4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1.5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1.6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1.7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1.8 检查充入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内部的气体,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气量、气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齐全完整,动作灵敏。

1.9 检查油浸型电气设备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得超过规定,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现象。

1.10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1.11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检查灯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是否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是否与说明规定相符。

1.12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其他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1.13 正压外壳型防爆电气设备通风或换气的时间及保护功能须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告牌上的规定要求。

1.14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a)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时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

b) 电动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c) 电动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d) 机械负载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

1.15 为使粉尘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点燃危险减到最小,应检查原设计条件(粉尘类型、粉尘层的最大厚度等)是否发生变化。

1.16 移动式(手提式、便携式和可移动式)电气设备特别易于受损或误用,因此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移动式电气设备至少每12 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盖)应进行详细检查。此外。这类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目视检查,以保证该设备无明显损伤。

1.17 连续监督应由企业的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

2 定期检查

2.1 定期检查所示进行相应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

2.2 定期检查需要进一步的详细检查。

2.3 检查等级和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的确定应考虑设备型式、制造商指南、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使用的区域和以前的检查结果。在确定类似设备、装置和环境的检查等级和时间间隔时,应该利用这些经验确定检查方案。

注:造成设备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蚀、暴露在化学制品或溶剂中,可能堆积粉尘或灰尘、可能进水、暴露在过高环境温度中、机械损坏的危险、受到激烈的振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未经批准的修改或调整、不适当的维护,例如:未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护。

2.4 初始、定期和连续监督的所有结果应记录并保存2 年。

3检查程序

3.1 凡是具有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都须使用电气防爆安全设施。

3.2 检查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查和实地检查两项内容。

3.3 技术文件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a)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b) 相应危险区域内的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名称及其安全数据表(MSDS);

c) 在用防爆电气产品清单,包括安装区域和位号等信息;

d) 各防爆电气产品防爆合格证复印件(防爆检验机关颁发);

e) 有关防爆电气设备特殊使用条件的说明性文件;

f) 本质安全系统描述性技术文件;

g) 有关安装质量的相关资料(安装公司提供)。

3.4 检查后应编制检查报告。

3.5 当装置或设施局部更改时,应重新检查。当装置或设施检查不合格时,企业应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报检查机构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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